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仁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21983********,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仁寿县人,现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栋**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日被仁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仁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驾驶其川******号小型轿车搭载其母亲齐某某、妹妹余某某从仁寿县富顺路方向往仁寿县板桥镇三帝村方向行驶,11时10分许,当车行至仁寿县**镇**村**组村道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该车驶出道路后坠入清水河中,造成齐某某溺水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死者齐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因道路交通事故致生前入水溺死。经仁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余某某在此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齐某某在此事故中不承担责任。
案发后,余某某明知他人报警电话而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眉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仁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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