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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潘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于本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6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平圩镇**村**片**号。被不起诉人余某某,于2020年1月2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0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5时许,被不起诉人余某某驾驶无号牌两轮电动车行驶至潘集区泥祁路平圩镇敬老院南100米处时,碰撞到行人刘某某。事故发生后,余某某跟随120救护车将刘某某送往医院救治,并通过其侄子拨打110报警电话。刘某某经淮南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2019年10月25日,经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所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死者刘某某符合交通事故所致颅脑损伤死亡。2019年11月6日,经淮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潘集大队研究认定:余明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刘维纪无责任。

2019年10月22日,在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余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6万元,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不起诉人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且有自首情节,已经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其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潘集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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