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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交通肇事案)_富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富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富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富顺县,住四川省富顺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6日被富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早晨,被不起诉人余某某驾驶川C0****普通二轮摩托车并搭乘朱某某,从富顺县富世镇晨光二厂灯控路口方向沿老S305省道往富顺县邓关方向行驶,当日6时57分,当车行驶至富顺县境内老S305省道62KM+300M路段处时,该车前部与行人宋某某相撞,造成宋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害人宋某某经富顺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1月15日死亡。经认定,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被害人宋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自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富顺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富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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