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11973********,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6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2月25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余某某驾驶粤MY****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梅县区**镇政府出发往梅州城区方向行驶,16时40分左右,行驶至G205国道2599KM+250M梅县区**镇地段时,与在人行横道外侧行走的行人曾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曾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余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梅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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