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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92********,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日被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6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余某某驾驶苏C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刘集镇刘丁线由南向北行驶到刘集镇刘丁线2KM+280M处,与由南向北行走的孙某某发生事故,造成孙某某受伤,车辆损坏,后孙某某医治无效于2020年2月20日死亡。经公安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余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余某某主动报警并积极救助被害人,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已赔偿被害人一方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被不起诉人余某某于2020年7月30日在检察机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具有自首、赔偿、谅解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并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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