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肇检一部刑不诉〔2020〕124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901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镇**村**组**号,住四川省资阳市**镇**村**组**号。2020年11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肇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肇东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肇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9 月14 日14 时许,被不起诉人余某某驾驶川M****A 号吉利牌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肇东市五站镇乾资土石方有限公司门前路段,与曹某甲骑行的二轮自行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曹某甲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曹某甲于2020年9月17日晚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余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9月18 日曹某乙到肇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报案,交警大队的工作人员接警后,将余某某传唤到案。
2020年10月29日经哈尔滨华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一)死者曹某甲生前符合在心脑动脉硬化的病理基础上,左膝部受伤诱发冠心病猝死。
(二)被鉴定人曹某甲的死亡与交通事故构成诱发因果关系,交通事故损伤参与度为1O%-2O%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户籍证明、抓获、破案经过、扣押、返还物品清单、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委托书、尸体处理通知书、司法鉴定委托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介绍信、申请书、协议书、送达回执等;证人曹某乙、邹某某、张某某、武某某证言;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肇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哈尔滨华鸿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黑龙江钜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哈尔滨华鸿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决定对余某某绝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肇东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