犍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犍检公诉刑不诉〔2019〕30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31991********,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犍为县,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犍为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6日被犍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犍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5日,余某某驾驶川******号小型轿车沿国道213线由五通桥区方向往犍为县方向行驶,20时53分许,当车行至国道213线1251+200M处时,该车正前端与前方从左到右横过公路的行人黄某某相撞,造成黄某某当场死亡及川******号小型轿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余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余某某主动报警,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如实供述其罪行,积极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对受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犍为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1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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