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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交通肇事案)_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进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女,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67********,汉族,文盲,菜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进贤县,住进贤县****村**自然**号2019年10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进贤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进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凌晨4时4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余某某驾驶无牌号“丰收”牌三轮电动摩托车在进贤县民和镇北门桥行驶过程中,车辆右前部碰撞在路上打扫卫生的环卫工人薛某某,致薛某某受伤倒地。余某某当场拨打120急救电话,并跟随急救车到进贤县人民医院。2019年9月21日上午10时许,薛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进贤县交警大队认定,余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薛某某无责任。2019年9月25日,余某某与薛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余某某已赔偿薛某某家属人民币合计33万元,薛某某家属对余某某表示谅解。

2019年9月21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在进贤县人民医院向民警投案。

本院认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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