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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交通肇事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船检二部刑不诉〔2021〕Z13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住**栋**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四川省遂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遂宁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遂宁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2月2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17时16分许,被不起诉人余某某驾驶川******号重型自卸货车从205线新桥镇凤台新区高架路西侧工地向东侧工地行驶,行至原省道205线****公里**米时,与沿省道205线由南向北行驶的张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相撞,致张某某受重伤,两车受损,张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6月8日11时许死亡。事后,余某某积极赔偿死者家属,取得谅解。经认定,余某某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某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具有自首、赔偿和谅解等情节,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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