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一部刑不诉〔2020〕866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村。因涉嫌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0月28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开始,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经营位于乐清市**路**号**房产中介并任店长。2020年4月20日下午,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将乐清市**公园小区业主信息769条,包含房屋幢号、房号、购房人姓名、购房人联系方式等公民个人信息,通过微信提供给朱某某,朱某某获取该信息后用于房屋买卖活动。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某违法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乐清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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