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女性,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4221979********,藏族,初中文化,进城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德钦县,住**乡**村委会**组**号。2020年10月29日,德钦县公安局决定对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12月1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中。无前科。
本案由德钦县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的侄子捌某某在****市“**广场”捡到一张云南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银行卡(卡号为:62319000000********,该卡背面放着一张写有银行卡密码的纸条),之后捌某某在其微信中发朋友圈寻找失主未果,因当时捌某某即将离开****市,便将捡到的那张云南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银行卡交给了被不起诉人余某某,让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在失主联系时将银行卡交给失主。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自2019年10月13日至2020年8月14日先后十三次在各银行的ATM机处取走被害人鲁某某的云南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银行卡(户名为:鲁某某,卡号为:62319000000********)中的资金,共计6100元(陆仟壹佰元整),产生取款手续费8元(捌元整)。2020年8月许,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得知被害人鲁某某的父亲扎某某来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询问后,已经知道是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取走了该银行卡里的钱,于是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就将该卡丢在****市***镇**栋**单元门口的垃圾桶里。之后扎某某联系被不起诉人余某某,被不起诉人余某某表示会还钱,但是一直没有偿还,后扎某某报警。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主动到德钦县公安局接受调查,自愿认罪认罚,且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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