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区检公诉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2619**********,汉族,本科文化程度,系张掖市**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市**镇**村**门**号,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镇**村**纸业有限公司。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9月13日被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万元,于2016年9月29日被暂予监外执行,于2017年11月28日被依法解除社区矫正;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甘肃省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依法向被不起诉人告知其权利义务,于2020年4月23日依法向被不起诉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6日退回甘肃省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补充侦查,甘肃省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于2020年6月4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月,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张掖甘州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卡号为4637************的信用卡,该信用卡于2017年3月29日第一次产生逾期还款违约金,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在生意亏损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仍持续透支使用该信用卡用于日常消费和挥霍,且一直未还清所欠本金。其在2017年9月27日之后再未还款,农业工作人员于2017年10月25日开始对其进行多次催收,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拒不还款。截止2018年5月30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持该卡逾期拖欠本金55815.10元。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被不起诉人余某某于2018年9月3日开始分九次,将其透支使用的全部钱款退还至农业银行。
本院认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逾期后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仍拒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经审查,余某某已将所欠本金全部还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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