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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上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性,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97******,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河南省上蔡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1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1日19时40分许,余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的白色**牌小型轿车,沿**镇**村至**村村村通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村路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由上蔡县**镇卫生院的护士提取了余某某的静脉血样。2020年04月03日,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余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4.1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的供述;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鉴定结论及相关书证等证据。

本院认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余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84.10mg/100ml,且系初犯、偶犯,主动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无其他从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相关规定,可以对其进行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及相关规定,经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余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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