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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1868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20702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余某某驾驶B5A****号小型轿车去义乌市宾王商贸区的一家烧烤摊吃夜宵,期间其自己喝了4瓶大瓶的雪花啤酒。同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余某某驾车回家,途经义乌市城中北路博物馆地段时,被义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余某某体内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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