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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蚌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6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安徽省**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凤阳县**村**组**号,住安徽省凤阳县**镇**花园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21时28分,被不起诉人余某某酒后驾驶皖******现代牌小型轿车,沿东海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东海大道与朝阳路路口东10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00mg/100ml。2020年7月16日,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余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身份证和户籍信息、驾驶证、驾驶证信息、行驶证、小型汽车车辆信息、公安综合查询系统查询结果、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案件照片、查获经过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的供述;

3.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

4.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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