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库尔勒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4021972********,中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库尔勒*******公司工程师,出生地:新疆奎屯市,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新疆库尔勒市**大道******号楼*单元***室。2019年1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5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6日下午23时22分许,犯罪嫌疑人余某某醉酒后驾驶新M*****号小型轿车,沿库尔勒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开发区康博小区前路段时,被值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犯罪嫌疑人余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4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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