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淳检二部刑不诉〔2020〕355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82********,汉族,初中文化,职工,住淳安县**镇**村**号。2013年8月16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江干大队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7月19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淳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晚上,被不起诉人余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浙A71****的小型轿车从本县**酒店驶往**酒店方向。21时40分许,途经**路**路段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其值为120mg/100ml。后经血液检测,被不起诉人余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4.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