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501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71982********,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九江市人,广东**公司经理,住江西省九江市**县**镇**村**号。2020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8月12日14时许,余某某驾驶赣******号大众汽车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路与**路交汇路段时,被交警直属三大队民警查获,余某某涉嫌酒后驾驶。2018年9月10日经检测,余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2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受理后,经依法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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