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丹检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226361974********,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丹寨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丹寨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5日被丹寨县公安局采取监视居住,同年11月24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丹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4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喝酒后驾驶贵HDZ8**号轻型普通货车沿金钟大道由金钟开发区往丹寨县城方向行驶,20时24分许,当车辆行驶至金钟大道卡拉村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对余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测试结果为91mg/100ml。经鉴定,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8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丹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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