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5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打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虞城县,住址:山南市乃东区**租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山南市乃东区公安局依法决定取保候审。我院接案后于2020年5月19日决定对其继续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并由乃东区公安局乃东路派出所依法执行。
本案由乃东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2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在其位于**镇出租房内与朋友喝了啤酒后,余某某驾驶京Q*****号小型普通客车在香曲西路行驶过程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挡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两次检测,结果分别为88.2mg/100ml、95.3mg/100ml。随后,余某某于当晚23点32分被公安机关带至山南市华康医院进行血样提取。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余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29.8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查获经过》等书证;2、鉴定意见《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3、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本案公安机关扣押的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的驾驶证件请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本院。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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