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280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5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中县**镇**村**组**号,住四川省资中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9月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21时许,余某某持准驾“C1”类驾驶证,饮酒后驾驶云******号“长安”牌小型轿车由昆明市**信用社门前出发前往昆明市景润街花之城,途经**路**路交叉口时,被查获并发现余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05.63㎎/100ml(乙醇/血),达到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