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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Z306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8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号,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5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52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20时37分许,被不起诉人余某某饮酒后驾驶粤ER****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南海区西樵镇樵园路路段时,被在现场执勤的民警查获,随后民警将余某某带至佛山市第五人民医院抽血化验。

经检验,余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5.1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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