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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_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钟检刑不诉〔2020〕129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甲,曾用名余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71********,汉族,大学本科,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镇**村**委**组**号,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23时36分许,被不起诉人余某甲饮酒后驾驶云A****R号小型轿车,在六盘水市钟山区沿***行驶,当行驶至***50米处时,因驾车时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跟车距离,致使所驾车辆与某某驾驶的贵B****8 号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刘良威报警,民警出勘现场,余某甲知道某某报警在现场等待,民警出勘现场时发现余某甲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将余某甲带至医院抽血并送检。经鉴定,余某甲血液中含有乙醇,含量为190.4mg/100ml血。余某甲已赔偿某某车辆受损损失,取得了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余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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