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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崇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 5101841979********,汉族,大学文化,四川崇州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崇州市**镇**路** 号**栋**单元**楼**号,住四川省崇州市**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崇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3日由崇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崇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22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余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川A*****号小型轿车,在崇州市崇阳镇永康西路路段行驶时,被崇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拦下检查,现场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测试结果为124. 4mg/100mL,后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对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的血液样品进行检验,其乙醇浓度为158.6m g/100ml,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被挡获时配合检查,两证状态正常,所驾车型符合准驾车型,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吸毒检测呈阴性,无前科,此次违法之前无饮酒驾驶违法记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没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醉酒驾驶从重处罚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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