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奉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61963********,汉族,高中,中共党员,奉新县**银行**部主任,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住奉新县**镇**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被奉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奉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21时50分,在奉新县**镇**道**路段,余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奉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余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96.45mg/100ml。到案后,犯罪嫌疑人余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余某某血液检测乙醇含量低于120mg/100ml,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符合《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不起诉参考标准(试行)》中第五点规定的可以相对不诉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余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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