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二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21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宁夏平罗县**乡**村**队**号,住宁夏平罗县**镇**园**室。2020年11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平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3日2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余某某饮酒后驾驶白色宁A****Z号“长安”牌小型轿车,沿平罗县田州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田州路与鼓楼南街交叉路口向东100米处时,被平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巡逻民警查获。经宁夏一路平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余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2.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在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2.5mg/100ml,被当场查获,未造成其他损失,且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其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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