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肥检刑不诉〔2020〕154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41974********,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镇**村**组**号,租住合肥市肥东县**镇**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余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皖******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肥东县撮镇镇宣小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处,被路面执勤民警查获。2019年12月3日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余某某当时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05.0mg/l00ml
本院认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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