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不诉〔2020〕123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21996********,苗族,大专文化,安龙县人民医院规培生,贵州省兴仁市人,户籍地址兴仁市**村**组**号。现住安龙县**街道**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郑梅 贵州集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安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贵EF****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安龙县圣际酒店往安龙县双龙小镇方向行驶。21时40分,行驶至安龙县栖凤街道桅峰大道安龙气象局路段处时,被安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贵州名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余某某抗凝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85.66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66mg/100ml,且无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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