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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0〕189号

被不起诉人俞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8198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路**号楼**单元**户,现居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青岛**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2020年4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余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行驶到开发区**路**路路口,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发现余某某有饮酒嫌疑。遂对其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37mg/100ml。经抽取血样检测,在余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7mg/100ml,属醉酒状态,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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