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楼检一部刑不诉〔2020〕143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3197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县,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小区**栋**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2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0时许,余某某醉酒后驾驶湘F*****小型轿车在岳阳市中南大市场内行驶一段距离后,将车交由其妻子段某某驾驶回其家岳阳楼区****小区。在****小区门口新冠肺炎疫情检查点,余某某夫妇与检查点工作人员发生口角,余某某便驾驶湘F*****小型轿车堵住小区车辆出入口,工作人员随即报警。岳阳市金凤桥派出所民警在现场处警过程中发现余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将本案移交岳阳市白石岭交警大队处理。白石岭交警大队民警立即依法对余某某提取血液样本送检。经鉴定,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1. 3mg/l00ml。
本院认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其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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