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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_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坛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51975********,布依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贞丰人,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街道**村委**号(户籍地:贵州省贞丰县**镇**村**组)。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 月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及值班律师王珂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日20时12分许,被不起诉人余某某饮酒后驾驶苏D8****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常州市金坛区306县道由东向西行驶至306县道2.9公里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余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90.1毫克/100毫升。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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