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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1〕44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94********,汉族,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3日2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余某某驾驶浙J****小型普通客车,沿**县**路由北向南北行驶至5公里附近时,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的违法行为,被平舆县公安局东皇庙派出所巡逻民警查获后移交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进一步调查处理。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余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82.75mg/100m1。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无其他从重情节。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的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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