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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20〕Z1078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自报),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32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在东莞市寮步镇务工,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7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余某某醉酒驾驶粤S3****小车行驶至本市莞樟路寮步镇东都广场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7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视听资料光盘一张,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是犯罪情节较轻,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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