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荔检一部刑不诉〔2020〕Z64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11999********,汉族,文化程度技校,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路**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办事处**大街**号)。2020年7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3时13分,被不起诉人余某某饮酒后驾驶粤MTE****号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进芳和街东185时,被执民警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43mg/l00mL,经鉴定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25. 2mg/l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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