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东检诉刑不诉〔2020〕Z62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28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镇**村委**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余某某饮酒后驾驶粤L5****号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惠东县平山街道人民路红绿灯处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53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书证;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较轻,且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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