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象检公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41979********,壮族,初中文化,粮农,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象州县,住象州县**镇**租房**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象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象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下午,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在象州镇**村一个朋友家饮酒后,驾驶桂G****7号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俗称电动车)到**路口对面的**农庄找老板结算之前拖欠的工钱,并在农庄内休息。之后,当天21时10分许,余某某又驾驶桂G****7号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行驶至象州县温泉大道建南路口50米处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当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245mg/l00ml,遂对其抽血送检。经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1.98mg/l00ml。
本院认为,余某某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象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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