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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_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检刑不诉〔2021〕18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86********,汉族,初中,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乡*村**号,2020年09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由怀来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1年3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怀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21时35分,余某某驾驶川Y*****号白色福特牌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怀来县东花园镇东花园村至太师庄村旧路路段时,因酒后驾驶被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83.97mg/100ml,此行为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述。

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0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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