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公一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甲,曾用名余某乙,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8198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住安傲省安庆市岳西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5月20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5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余某甲饮酒后驾驶云******号“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行至昆明市**路**家乐福门口路段南口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余某甲静脉血中的乙醇含量为109.22mg/100ml(乙醇/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之前无违法犯罪记录,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危险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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