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73********,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永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永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9月02日23时许,余某某酒后驾驶川A*****号小型轻型普通货车沿国道312线行驶至马秦公路路口时,被永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取血样送检,2020年09月03日经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甘金司法【2020】毒鉴字第46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余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94.17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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