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_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性,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73********,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永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永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9月02日23时许,余某某酒后驾驶川A*****号小型轻型普通货车沿国道312线行驶至马秦公路路口时,被永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取血样送检,2020年09月03日经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甘金司法【2020】毒鉴字第46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余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94.17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