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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卫滨检一部刑不诉〔2020〕160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7021995********,汉族,初中毕业,郑州铁路**城警八大队辅警,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路**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经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3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6月2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新乡市公安局向阳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5日20时58分许,被不起诉人余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白色燃油二轮摩托车,沿高村路由西至东行驶至西华大道和高村路交叉口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将涉嫌酒后驾驶人余某某带至新乡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抽血。2020年05月18日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88.4mg/100ml。2020年05月21日经河南省新医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84.02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之规定,余某某达到醉酒标准。2020年05月19日,经河南省天衡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鉴定,余某某后驾驶的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白色燃油二轮摩托车符合机动车普通摩托车的要求。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持有C1D机动车驾驶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是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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