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811976********,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住津市市毛里湖樟树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津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津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在**县**宾馆吃饭喝酒,期间饮用了约二两白酒。当晚21时许,余某某驾驶湘******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省道**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市**镇红绿灯路口路段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经检测,余某某饮酒驾驶机动车时体内血液乙醇含量为130mg/100ml。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以上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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