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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黄检第二刑不诉〔2020〕743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晚19时12分许,被不起诉人余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号小型轿车途经黄岩区江口街道江山路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后经检验,被不起诉人余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12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余某某供述,并有受案登记表、呼气酒精测试检验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抽血检查照片、检验报告、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违法查询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及发破案经过、人口信息、驾驶人和机动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5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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