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下检二部刑不诉〔2020〕237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41985********,浙江省临安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住杭州市江干区**花苑**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3月2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7月16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5日23时43分许,被不起诉人余某某饮酒后驾驶浙A6****号宝马牌小型轿车,从本市江干区静怡花园小区出发,途经秋涛北路、秋石高架路、艮山西路,当其驾车沿环北地下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环城北路口处时,被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下城大队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0.1MG/100ML 。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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