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淅检一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 2020年4月29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余某某酒后驾驶小型汽车从淅川县滔河乡新街往湖北省十堰市梅铺镇行驶,行至滔河乡思源社区路口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送检鉴定,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5mg/100ml。
本院认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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