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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_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01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清镇市**镇**村**组,现住址同上,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清镇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6月18日经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并由清镇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清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2时8分许,余某某饮酒后驾驶贵A****F号小型轿车由清镇市城区往站街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站街镇七砂(清水线18公里500米)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车辆失控后撞到道路边陈某家的房屋,造成车辆、房屋均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接警后立即到现场进行勘查,并将余某某带至交警大队三中队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09mg/100mL。随后交警将余某某带至清镇市中医医院抽血并送检,2019年12月5日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鉴定,余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60.8mg/100mL。2019年12月17日,清镇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余某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余某某已知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签署了具结书。

本院认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余某某系初犯,虽然发生交通事故并负全部责任,但其积极赔偿对方损失并取得谅解,实现刑事和解,同时余某某还是两个年幼孩子的主要抚养人,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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