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1〕341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街道**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27日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2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0日23时42分许,被不起诉人余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浙CZ****的小型轿车行经本区**路**巷路段时,因交警设卡检查,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余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46mg/100ml。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居民身份证、公安信息网查询信息、前科情况核查记录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测试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检验报告以及执法记录仪录像等证据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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