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龙检六部刑不诉〔2020〕1496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 1979 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30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彭泽县**镇**村**组。因赌博于2019年04月1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罚款2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2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叶赛丹,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1日21时05分许,被不起诉人余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浙C2****小型轿车行经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文昌路兴平路路口处时被交警设卡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mg/100ml。
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余某某供认不讳,并有现场查获、酒精呼气测试及提取血液照片、酒精呼气测试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车辆信息、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身份情况、到案经过、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互相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