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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来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71968********,汉族,高中文化,系**公司职工。出生地湖北省来凤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来凤县**镇**路**号,住湖北省来凤县**镇**路**号**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被来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北省来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余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鄂Q*****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来凤县翔凤镇团结桥转盘与凤仪大道交接处路段时执勤民警示意依法停车接受检查。民警发现该车驾驶员余某某涉嫌酒驾并当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结果显示酒精含量为129mg/100ml。经当日对其抽取血样并于次日送往恩施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结果为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6mg/100ml。另查明,余某某持有准驾车型为C1E的机动车驾驶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来凤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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