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刑检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101196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区**路**号**幢**室,住白银市白银区**路**号**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20年6月17日2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余某某醉酒后驾驶甘D*****号小型轿车,沿白银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十字南口路段时,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余某某驾车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1.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身份证复印件等物证、书证;2、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1份;4、醉酒取证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此致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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