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元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永泰县,户籍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巷**号**村**幢**室,现住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道**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5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余某某酒后驾驶闽G****小型汽车沿江滨路由啤酒厂路口往列东方向行驶,到了麒麟山转盘掉头回到啤酒厂路口。因看到其朋友在与**酒吧保安打架,其去劝架。三明市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出警将其及其朋友带回调查。三明市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查看监控视频时,发现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酒后驾车,遂通知交警到城关派出所处理。随后,被不起诉人余某某被交警带至三明市第一医院抽血检测。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余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0.72mg/100ml。

本院认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驾驶距离较短、路上行车较少,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